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立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的有效措施,是保護生物多樣性、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載體,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積極手段。多年來,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加速推進,保護與開發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自然保護區頻繁進行調整或被非法侵占,棲息地受到威脅,生態環境遭到破壞,自然保護區發展面臨的壓力不斷加大。為切實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促進自然保護區事業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科學規劃自然保護區發展
定期開展全國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狀況調查和評價,并在各部門相關規劃的基礎上,統籌完善全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積極推進中東部地區自然保護區發展,在繼續完善森林生態類型自然保護區布局的同時,海洋和草原生態系統及地質遺跡、小種群物種的保護作為新建自然保護區的重點。按照自然地理單元和物種的天然分布對已建自然保護區進行整合,通過建立生態廊道,增強自然保護區間的聯通性。對范圍和功能分區尚不明確的自然保護區要進行核查和確認。設立其他類型保護區域,原則上不得與自然保護區范圍交叉重疊;已經存在交叉重疊的,對交叉重疊區域要從嚴管理。
二、強化對自然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區調整的管理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自然保護區的性質、范圍和功能分區,不得隨意撤銷已批準建立的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自批準建立或調整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確因國家立項核準的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必須對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的,應在確保自然保護區功能不發生改變的前提下,從嚴控制縮小自然保護區及其核心區、緩沖區的范圍。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由其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環境保護部和相關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抓緊制定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的管理規定。
三、嚴格限制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活動
自然保護區屬禁止開發區域,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形式的開發建設活動;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的開發建設活動,不得影響其功能,不得破壞其自然資源或景觀。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管理,限期對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違規探礦和采礦活動予以清理。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內旅游活動的監管。
四、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項目管理
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對項目可能造成的對自然保護區功能和保護對象的影響作出預測,提出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實施期間的監管,督促建設單位落實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對于未按規定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和建設單位,暫停審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五、規范自然保護區內土地和海域管理
將自然保護區涉及的土地、海域納入土地利用、草地和林地保護等相關規劃以及海洋功能區劃統籌考慮。加強自然保護區內土地和海域權屬管理,依法確定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及海域使用權。對自然保護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可采取簽訂委托管理協議等方式妥善解決管理問題。依法使用自然保護區內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擴大使用面積。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
六、強化監督檢查。根據功能定位和主要保護對象的特點,對自然保護區實施分類管理
定期開展自然保護區專項執法檢查和管理評估,嚴肅查處各類違法行為,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對管理不善、保護不力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對環境和資源受到嚴重破壞,不再符合條件或失去保護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原批準機關要給予降級或撤銷處理。對由于人為因素導致自然保護區降級或撤銷的,要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然保護區評估標準,有關部門可根據所管理自然保護區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相應標準。
七、加大資金投入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基礎設施的建設投資由發展改革委在現有投資渠道中統籌安排,能力建設投資由財政部以專項資金形式給予補助,日常管理經費納入其所在地省級財政預算。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經費參照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予以保障。要綜合考慮自然保護區功能定位和土地權屬等特點,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當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機制。自然保護區內的野生動物對周邊居民造成損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給予補償。規范涉及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活動的補償措施。
八、增強科技支撐
加強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基礎理論、保護技術和管理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建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植被和珍稀瀕危物種分布數據庫。建立衛星遙感監測和地面監測相結合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和資源監測體系。認真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加強遷徙物種監測與保護、外來物種入侵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充分發揮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自然科學普及平臺功能。加強自然保護區科研、管理等專業人員培訓。
九、加強領導和協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實行任期目標管理,保障工作經費,健全管理機構,積極劃建自然保護區,建立當地居民參加的自然保護區共管機制,妥善處理好自然保護區管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完善自然保護區建立、調整評審等工作機制,共同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要加強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相關政策、法規、規劃,制定標準和技術規范,發布相關信息。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海洋局和中科院等部門和單位要依據職責分工,做好各自管理自然保護區的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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